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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4日晚9时许,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达路花园北路路口附近一工地发生惊险一幕:一辆俗称“啄木鸟”的工程用路面钻机“原地画圈”,致一前来劝阻的工人死亡,旁边多辆车损毁。记者正常采访了解到,警方劝阻近一小时无效后,为保护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将肇事男子击毙。目前,案件动机尚不明朗,警方正在调查中。
网友惜缘如金说,事件更多细节: 肇事者张某,今年28岁,在案发地附近一冷冻食品厂务工。工友感觉,张某说话有时“神神叨叨”。 食品厂工友介绍,近段时间,工厂效益好,每月工资都能足额发放。张某进厂上班时间不算长。前几日,张某声称“小孩病了要回家看看”,要请假回家,工厂准假。但张某并没有回到位于河南周口村庄的家中。
12月15日傍晚,该村干部介绍,在外村民回村都要向村委会报备,他并没有接到张某的报备。张某常年在外务工,逢年过节才会回村。15日下午,郑州民警和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村庄调查,他正在配合警方调查。张某的父亲知道儿子被击毙后,伤心不已。
“民警问了我,张某有没有既往病史。”村干部说。 记者多方了解到,张某肇事时一直在大喊大叫,即便挖掘机长时间转圈也端坐驾驶室内,行为较为反常。 张某老家的村民介绍,张某家境一般,单亲家庭,兄弟二人跟着其父长大,“他之前学过挖掘机技术。” 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“啄木鸟”驾驶舱原地转着圈,与驾驶舱相连的机械臂随之不断“画圆”,机械臂钻头在水泥地面划出火星四溅;一辆停在“啄木鸟”附近的轿车,在机械臂的撞击下翻了数个“跟斗”;民警赶到现场后,急忙疏散附近群众,并拿着扩音器喊道:赶紧停下,赶紧停下;数声枪响后,“啄木鸟”终于停下。
根据现场工人提供的信息,肇事者身份、来路不明,但行为很癫狂。这也认证了村干部的说法,也许他真的是一个精神不好的人员。事发前,未拔钥匙的“啄木鸟”停在工地附近。突然,窜出一男子,爬进驾驶室,机械臂开始“原地画圈”。工地一工人见状急忙上前询问并制止肇事男子,肇事男子没理会,工人被“啄木鸟”击中后身亡。接着,多辆车也被机械臂击中,损毁严重。
民警很快赶到现场,采取多种办法制止肇事男子。劝阻近一小时无果,当晚10时许,民警开枪将男子击毙。目前,肇事男子的身份、疾病史、肇事动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,“原地画圈”视频在社会化媒体上传播后,引发关注。工地一实施工程人员说:“肇事男子不知道从哪来的,行为很癫狂,现场已经死了一人,多辆车损毁,民警击毙他是为避免事态恶化。”
我知道,那些大聪明们啊 总能找到一种不伤害嫌疑犯而又把他制服的手段 要jc动了q,击毙了人,就会有人跳出来说怎么不用麻醉剂、绳子、手铐、绳网等等..... 经过多方了解,先说一下下几点 、网上流传的视频多是原地画圈,询问现场人员得知,挖车前期有冲撞行为。视频里这种挖掘机,算上破碎锤,起码20吨。一辆中型坦克的重量。如果那个肇事男子懂操作,顺着公路开,把1吨重的小轿车压成铁饼,就跟玩儿一样。完美复刻《速度与激情6》。 挖掘机这种傻大笨粗的,只要操作员在里面啥也不碰,挖掘机不会做出任何动作。
想让挖掘机像视频里这么转起来,就需要操作员一直握着左手柄不撒手,只要他撒手,机器立马就停下来。 说白了,这个肇事者不知道如何操作挖机。如果身边没有人劝阻,他摸索一会儿就明白怎么行走了,压扁小轿车是分分钟的事情。只不过大家发现了他,他又铁了心地搞破坏,就开始转圈不让大家靠近。 这件事的悲剧源于操作员不拔钥匙。推测他要么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临时离开(此时发动机空转,但声音很大),要么断电了但钥匙未拔、未关门,让肇事者看见了机会。
无辜伤者被挖车用挖铲一击毙命,并因为挖车一直进行危险行为,伤者尸体得不到立即处理。 先针对网上说的比较火的几个问题做一下简答
为什么不等挖车没油?而是直接击毙。 想啥呢?你知道挖车啥时间没油?去调查问一下油量?这时间再出点啥事才是真正对生命的不尊重,前面挖机已经有冲撞行为了,后面画圈你觉得他安静了?没危险了?他刚杀了一个,自己明白自己活不成了,在那种压力情况下,他的行为后果是你能控制的吗?jc一往前他就挥动机械臂,非要多杀几个才能击毙?
为什么不用麻醉剂? 时间!技术!就这两点。我发现不管在多么应该和正确的情况下,只要jc动了q,击毙了人,就会有人跳出来说怎么不用麻醉剂、绳子、手铐、绳网等等.....非要说麻醉剂进不去玻璃这种不用思考的问题吗? 仿佛他们总能找到一种不伤害嫌疑犯而又把他制服的手段 在这些人眼里,仿佛总能做到那么完美,事情办成了,人抓了,皆大欢喜
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? 男子抢夺挖机,四处破坏,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,而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。这种情况下,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114、115条的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,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根据我国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,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,可以开枪射击。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会引起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,可以直接开枪射击:(10)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人民警察,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。 具体到本案,如果情况属实,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,且采用了多次办法尝试制止男子未果的情况下,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、财产安全的保护,将涉事男子击毙并无不当!
男子目前已经死了,自然也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。但是应当注意的是,男子仍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。 而如果男子系精神病患者,这样的一种情况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其监护人索赔。 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,即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能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,受害工人如果尚在上班时间,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就符合工伤的标准。受害家属除了能向男子索赔,依法还能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,领取工伤赔偿。
最后,男子是精神不正常,受了什么刺激?还是说遇到了不公对待,无处发泄?目前尚无定论,还需要以官方通报为准! 在此期间,提示警醒我们不信谣不传谣!理性看待此事!